公安部近日就《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学校;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部介绍,在实践中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不够突出、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执法监督不够严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明确。
根据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公安部组织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送审稿规定,交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域、水上设施和港口、码头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送审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依法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学校;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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